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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医用口罩涉嫌犯罪案件行刑衔接参考

来源:江南在线登录入口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07-27 04:05:24
详细介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制售伪劣医用口罩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怎么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相关规定,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医用防护口罩应符合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方面的要求》标准,医用外科口罩应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应符合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涉嫌犯罪案件中涉案口罩属性认定可参照以下原则:产品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里面明示涉案口罩属于上述三类医用口罩,或者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嫌疑犯对外宣称涉案产品属于医用口罩的,按照医用口罩相应标准检验;

  仅宣称“医用口罩”,未明示医用口罩具体类别的,按照上述标准中的最低标准检验。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从涉案医疗器械有没有防护、救治功能,是否会造成贻误诊治,是否会造成人体严重损伤,是否可能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等方面,结合医疗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适合使用的范围等,综合分析判断。

  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查办的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案件,涉案医用口罩四项关键指标(鼻夹长度、口罩带连接强度、合成血液穿透能力、过滤效率)中,经检验任意一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可认定为“不具备防护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如果有人趁疫情在微信或朋友圈非法销售医用口罩,甚至高价倒卖赚取差价。即使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但售价过高,获利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就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了。结合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故售卖的口罩金额在50000元以上或赚取的利润在10000元以上就非常容易构成此罪。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没有正规进货渠道,又在微信或朋友圈中售卖口罩的;收了钱不提供口罩或没办法提供口罩的,都将涉嫌诈骗罪。在微信或朋友圈中售卖口罩达3000元以上的就要注意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如果在微信或朋友圈售卖的是n95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有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注意:该罪名无金额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如果你在微信或朋友圈销售的是不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的口罩,将有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的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将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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