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后,他便因“侵犯隐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天,也因此留下案底,不得不主动从所在的央企离职。此前该博主发长文详细阐述了事情的经过。
据报道,博主自述:“我在未婚妻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她的支付宝、微信等社交账号,发现她与另一名男子交往的过程。”
“当晚,我就将自己掌握到的证据整理成PDF,转发给了我们共同认识的人……第二天我就在公司被警察带走了。”据博主提供的拘留证明显示,他因《拘留所条例》等相关规定被拘留7日。
在拘留期间,博主也主动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他说:“我们公司有不成文的规定,一旦犯事基本都会被劝离或开除,我想离开得体面点。”据博主提供的社保参保信息,博主的确近一年都在该企业就职。
近年来,因配偶或对象出轨,便将对方曝光至网络的案例比比皆是。曝光“渣男、渣女”的行为,看似很爽,但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浦蕾律师则强调,公民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个人感情生活,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对不特定公众披露男生的姓名、单位、个人照片、聊天记录、感情生活等,有可能涉嫌侵犯对方隐私权。
浦蕾律师建议,慎用互联网“曝光”,若需要网络举报求助,也应避开使用对方真实姓名和具体身份信息,专注描述行为,不针对人身攻击,避免透露过多的私密细节。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律师强调,网友大量转发爆料信息的行为亦存在侵权风险。如果爆料中包含了他人的隐私信息,如姓名、照片、工作单位、个人感情生活细节等,网友的转发行为可能进一步扩散这些隐私内容,从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若该爆料中的内容存在不实信息或网友在转发时添加了不当的评论、恶意揣测等,导致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可能会侵犯其名誉权。
如果网友的转发行为与对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的损害之间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联系,例如,因转发导致隐私信息被更多人知晓,当事人的名誉受损、生活受到干扰等后果,那么,网友的大量转发行为就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要与最初爆料发布者一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虽然任何一个人都有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自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实施之后,我国法律制度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起了完善的权力规范体系及处罚措施。转发需谨慎,避免一时吃瓜产生侵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偷窥别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偷窥别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